本產品之任何貨款,應依事前信用審核結果與規定,於開立發票後 30 日內,完成支付。 除卻可能取得之各種權利或救濟之外,力登並得針對所有逾付貨款,要求另行支付相當於每月百分之一點五,或法定利率上限之遲延利息,外加所有催收成本及費用;前述遲延利息計算,以利率較低者為準。 採購方應自行負擔所有適用之必要稅賦、稅徵與費用。 力登得以書面通知,變更價格與其他約定條款。
採購方僅能於正常營業活動中,轉售本產品; 除非付清貨款,採購方不得質押或其他方式抵押本產品。 採購方同意,一旦發生下列情事,將立即通報力登:(a) 力登債權人對於本產品有任何查封或扣押行為,(b) 採購方遭遇任何申請破產、破產接管或類似訴訟程序,或是採購方遭提起任何申請破產、破產接管或類似訴訟程序,或是 (c) 基於債權人利益,參與任何協商、重整或類似合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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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 力登對於任何形式之附帶性、特殊性、間接性或衍生性的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資料流失、替代產品成本、資本成本、任何第三人求償或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現在或預期商機、利潤、支出、投資或其他承諾之減損而生之補償、償付或損害賠償,無論是否在建立、發展或維護業務聲譽或商譽過程所產生,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即便力登已經獲悉前述損失或損害發生之可能性。 力登基於任何原因(無論是侵權、違約或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行為)所必須支付之損害賠償的累積上限,不得高於採購方為力登賠償責任相關之特定產品,已經付訖之貨款金額。
接獲客戶對於本產品之一切疑問、評論或抱怨,採購方均應立即轉寄力登; 以及
採購方應依力登要求,立即將任何力登所提供之本產品資料轉寄予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保證與其他產品資料。
力登對於所有商品名稱、商標與服務標章(包括但不限於發票上所列之名稱或品項,下稱「標誌」),所握有之一切權利、權益以及利益所有權,採購方均予承認。 採購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註冊、申請註冊,或是試圖以其名義,取得任何相同或令人混淆類似的標誌之法律保護,或試圖採取任何其他行為,可能損及力登所有標誌之權利、權益與利益者。 非經力登事前書面明示同意,禁止採購方在其全部或部分的營業名稱或商品名稱內,或是採購方使用的網際網路網址之一部,運用任何力登標誌,或任何令人混淆類似的標誌。
採購方應持續合理說明、展示並示範力登之產品與服務,同時避免任何虛偽不實或可能誤導之陳述、主張及聲明;涉及力登、力登產品與服務,或力登之任何其他零售商、合夥人或關係企業者,尤應符實。 採購方應維持專業水準,行銷力登之產品與服務,並且應避免任何不道德行為,或其他可能會傷害力登聲譽的其他行為。
採購方同意,就本發票所載之本產品,將採取任何 / 所有遵照美國出口法律及規定與其他適用外國法律之應有行動,包括如有本產品可能再出口或轉運至美國以外地區,採購方應決定授權予被授權人之本產品的最終交貨目的地。 採購方同意,出口或再出口本產品之任何行為,均遵循美國出口事務管理規則。 轉運若違反美國法律規定,一概禁止。 採購方同意,受禁運限制之國家,或基於反恐考量而有出口限制之國家,或是在美國商務部拒絕往來名單或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制裁國家名單、特別指定毒販名單,或特別指定恐怖份子名單上之任何個人或企業,絕不列為本產品出口或再出口之目的地。